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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纳税义务判定!一招搞定代垫工资&境外社保

发布于:2017-04-19 12:55来源:铂略财税 作者:yushang88 点击:

 

外籍派遣人员代垫费用的对外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重大难题,如何能成功支付又能避免不必要的各种风险,成了外资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心中之痛”。
 

代垫工资社保是跨国公司常见的代垫款种类之一,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控股公司,为了提高中国公司的管理效率,母公司从境外派遣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到中国公司来担任管理职务。派遣合同约定说,被派遣的外籍人员实质是为中国公司工作的,所以应由中国公司承担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但是这些外籍人员只能在本国支付社保,所以必须使用他本国货币。因此境外母公司先行垫付相应的工资社保,然后再向中国公司收回工资和社保。实务操作中,中国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所有或部分费用,这两种模式产生的纳税义务和风险都是不同的。

问题情境:

2014年8月,境外总部指派外籍人士来华为T公司服务,并与T公司签订调任协议。由于涉及境外社保,总部为外籍人士支付工资和社保,T公司再根据代垫支付通知单向境外总部全额支付,并为外籍人士在中国缴纳个税。在对外支付时,T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外籍人士为T公司工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总部实质是给T公司提供的是服务,因此要求T公司提供境外总部代垫时的银行水单。

该项调任业务应如何安排以避免税务局的质疑?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定义了被外籍派遣人员来华工作何时被认定为提供劳务服务,何时被认定为提供专业服务。该案例中,判定外籍被派遣人员的纳税义务的关键点就要看他是为谁工作的。公告中提出,如果派遣协议中清晰说明了境内公司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的,并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两个条件能够同时满足的,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即被派遣的人员为中国公司的雇员,只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的,税务局就会认定外籍被派遣人员是由境外母公司派遣到中国来提供服务,也就是该服务构成了常设机构。此时税务局除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会根据服务的性质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铂略注:

境外总部与T公司签订了调任协议,调任协议意味着外籍被派遣人员与境外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还是境外公司的雇员,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境外总部提供服务。因此可以建议可以把“调任协议”改写成“派遣协议”。首先要在条款去中体现中国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才要求境外总部派人来支持业务的。最终决定被派遣人员的去留也是由中国境内公司决定的,境外总部只有配合的义务。同时条款中还要说明派遣人员行为造成的结果风险由中国公司承担。人员的绩效考核也应是中国公司评定,但如果被派遣人员是高管,他的绩效考核必须由母公司执行,那怎么解决呢?

在设计条款时要考虑加入“最终考核结果是根据中国公司的考核数据”类似的话语,以体现中国公司对考核结果有主导权。支付工资的过程中,最好要求境外公司提供代垫支付通知单,通知单的功能类似于发票,能更好地证明代垫款的真实性。当然签订代垫协议也是一种方法。

假设根据总部安排,从2015年3月开始,只向T公司收取工资费用,其他费用由总部承担。那么,在T公司对外支付时,实际工资与支付工资数额不符,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

这类操作肯定存在税务风险,前文提到税务局最喜欢查部分代垫的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第一条中的五项参考因素:支付给境外公司的款项和其垫付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不一致的,税务局可基于该因素怀疑境外公司是否多征了服务费。所以建议企业尽量不要使用部分代垫模式,采用全额代垫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工资薪金上也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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