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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这3个问题最常见,快戳

发布于:2017-05-09 17:06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yushang88 点击:
好多企业眼下计划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并购,拓展海外业务,其中也有不少中小企业甚至个人创业者跃跃欲试。对于“走出去”企业,同期资料有非常实际的意义哦!
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的3个常见问题!
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未准备主体文档,中国子公司满足主体文档准备条件。如果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是10月1日—9月30日,中国子公司首个主体文档应该准备最终控股企业哪个会计年度的?是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还是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答:42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相应的首个主体文档年度应该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年度。
对于本例,中国子公司应该准备2016年10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规定,应该在2018年9月30日前准备完毕。
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
答: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交易,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或者5:1(金融企业),并且向低税负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答: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但是此种情况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参照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规定,事先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文件,以减少税务调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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