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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正确预缴方式

发布于:2017-10-25 17:10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yushang88 点击:
随着金秋十月的到来,按照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管规定,现已进入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因国庆长假顺延至10月25日)了。虽说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是规定动作了,但由于今年6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了新的税收政策,因此,如何正确进行预缴申报,也是有些学问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具体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
【多种预缴情形】按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季度预缴时可按“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三种类型来处理。(本文例题,除应纳税所得额各异外,其他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注意所称的上一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变化,即: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017年及以后年度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标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在每年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一、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以下几类情形分别处理预缴事项: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一】闻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1~9月份累计利润50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3万元,10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0×50%×20%-2.3=2.7(万)
【注】如果符合新政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第2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例解二】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1~9月份累计利润52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3万元,10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虽然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是由于本次预缴时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本次预缴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2×25%-2.3=10.7(万)
【例解三】(例解二延伸)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9月份累计利润52万元,12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13万元。由于9月份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当时预缴3季度所得税时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2018年1月份申报预缴4季度所得税时,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8×50%×20%-13=-8.2(万)
截止4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8.2万元,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处理。
(二)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定率)的企业,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四】闻涛商务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商务服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2017年1~9月份取得商务服务收入(不含税)13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差价收入15万元(该项股权投资成本55万元,转让价70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1万元,其2017年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2017年3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130+70)×18%=36(万)
(2)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36×50%×20%-2.1=1.5(万)
【注】此类企业,如果当季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本期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应按适用税率25%预缴所得税(同“例解二”)。但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又低于50万元(含)时,届时则可按“例解三”所述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三)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等)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
【例解五】闻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2017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7年9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1.2万元。
初看,其2017年9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貌似已不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了。但是,由于其2016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肯定不超过30万元)的平均额预缴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7年9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24÷12×9×50%×20%-1.2=0.6(万)
二、根据最新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定额征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定额征收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之一,与定率征收的主要差异就是:定率征收的企业,应税所得率虽已核定但实际应纳税额将随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增减而变化;而定额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是既定的,不受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增减的影响。
【例解六】定额征收企业闻涛餐饮有限公司已经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12万元,2017年1季度缴纳所得税3万元。新政出台后根据核定的年税额12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因此,该公司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7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次新政调减定额,重新核定该公司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4.8万元。
(1)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48×50%×20%=4.8(万)
(2)2017年2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4×2-3=—0.6(万)
(3)2017年3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4×3-3=0.6(万)
或:4.8÷4-0.6=0.6(万)
(4)2017年4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3-0.6=1.2(万)或4.8÷4=1.2(万)
【例解七】定额征收企业闻涛娱乐有限公司已经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13万元,每个季度应缴纳所得税3.25万元。现根据核定的年税额13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因此,该公司2017年度仍不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注】鉴于B类《纳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的填报说明已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因此,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填报时此处应选择“是”,以便“以报代备”顺利完成备案程序。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八】闻涛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7年1~9月份累计利润32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万元。10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虽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预计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50万元,且本季预缴时9月份累计利润未超过50万,因此本次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32×50%×20%-2=1.2(万)
【例解九】闻涛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7年1~9月份利润54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3万元。该公司虽预计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50万元,但由于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季预缴时9月份累计利润又已超过50万,因此本次预缴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4×25%-2.3=11.2(万)
【注】此类企业,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又低于50万元(含)时,则可按“例解三”所述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四、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十】闻涛庆典策划有限公司系2017年新开业的企业,2017年5~9月份累计利润40万元,2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5万元,预计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0×50%×20%-1.5=2.5(万)
【注】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相应,在预缴时也是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预缴周期(季度)。
五、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例解十一】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17年1~12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已按季预缴所得税合计4.8万元。2018年5月份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该公司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由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所得税:
52×25%-4.8=8.2(万)
【例解十二】闻涛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累计利润38万元,已预缴所得税合计3.8万元;4季度实现利润14万元,全年累计利润52万元。2018年5月份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
(1)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2×25%-3.8=9.2(万)
(2)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
48×50%×20%-(3.8+9.2)=-8.2(万)
【注】季度预缴时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重点注意事项】为了不给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增加负担,今年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在税收征管方面基本沿用了以往规定。虽然实务中情形各异,但总的原则就是:在预缴申报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以及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经核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可以直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周期统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季度税款。
【“以报代备”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季度预缴税款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最后一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B类《纳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这一行,即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栏次——“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中勾选“是”,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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