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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税收“黑名单”禁乘飞机!高铁!

发布于:2017-06-24 10:33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yushang88 点击:

 
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
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制定历程
01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02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
03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开始建立。
04
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运行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基础上,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
05
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联合惩戒制度日臻完善。
哪些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0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02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03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0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06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0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8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列入黑名单后,将被公布这些信息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被列入“黑名单”后的影响或惩戒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其他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被列入黑名单后的救济措施:
01
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02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0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据悉

一季度,公安机关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928人次,1716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2126户“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210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062户“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
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制定历程
01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02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
03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开始建立。
04
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运行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基础上,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
05
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联合惩戒制度日臻完善。
哪些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0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02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03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0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06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0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8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列入黑名单后,将被公布这些信息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被列入“黑名单”后的影响或惩戒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其他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被列入黑名单后的救济措施:
01
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02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0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据悉

一季度,公安机关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928人次,1716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2126户“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210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062户“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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